职业养老金的积极税收政策
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5. 职业养老金的积极税收政策
国家税法需要详细规定职业养老金的税收政策和享有减、免、延期纳税待遇的条件。职业养老金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对职业养老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员工向职业养老金计划缴费均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列支,职业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免缴利息税,计划成员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5.1 养老金的税收原理
养老金计划管理有三个主要环节,即资金筹集、基金运营和养老金发放。税收政策需要针对三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其中T表示征税(Taxation),E表示免税(Exemption),通常有5种模式:TTT、EET、ETT、TEE和TTE。
完全积累型职业养老金计划锁定期一般长达20年以上,因此对投资收益可能是即期征税或延期征税,即期征税即对每笔收益在征收利益税后计入个人账户,延期征收税即在退休时点结算养老储蓄时一次性征收利息税,个人收益率大大增加(见题解2-1,略,见于本书P32)。
5.2 政府价值取向和税收政策
积极税收政策不仅是财政收入的工具,更是调解社会经济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杠杆减免所得税、利息税和延期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是政府支持职业养老金计划发展的积极税收政策。雇主缴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列支,以鼓励雇主举办职业养老金计划;员工缴费和雇主缴费归属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列支,以鼓励员工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但可以在员工领取养老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延期纳税(EET);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免征利息税,以增加养老基金存量。
专栏2-3 分析EET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的政府动机(略,参见本书P33)
面对日日逼近的人口老龄高峰期,中国政府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职业养老金减免和延期纳税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的是各地方政府对雇主缴费的减税政策(见表2-1),没有任何对员工缴费的减免税和延期纳税政策。
专栏2-4 《财企[2008]34号文件》政策效应分析(略,参见本书P33-34)
职业养老金个人税优政策在中国难产的主要原因包括:(1)个人账户养老储蓄被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对缴费个人来说是个空账,这种情况正在纠正;(2)收入分配出现不公平状态;(3)职业养老金定位不清。
表2- 1 2008年前各省市企业年金税优政策一览表[1](略,参见本书P34-35)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1] 资料来源:www.cnpensio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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