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发展时期(2004年以来)
1. 第四阶段(2004-2006年):两个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
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制定的企业年金基本制度框架的进一步明确和拓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见附录一)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条件(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缴费负担能力和集体协商制度)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筹资制度和缴费限额、账户资金的领取和转移以及继承、信托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见附录一)具体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和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对基金管理费用加以限制。
两个试行办法于
第一,相比旧意见中“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规定,试行办法中资金来源明确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可以加强个人的养老储蓄意识和责任,提高养老金资产积累规模。并且可以让职工个人更加关心企业年金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和退休资产的充足性,从而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运营监督。
第二,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职位变动时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但未提及旧意见的规定“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待遇由企业根据方案规定处理”情况,过去大部分企业的规定是将此待遇收回重新分配,这样可能导致职工因为工作中的过失或错误而失去养老金。新办法规定职工职位变动时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这样更加体现企业年金以人为本、保护参保人利益的精神,也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过去的补充养老保险中,很多企业只是针对企业内部的核心员工,如管理层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范围;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享受资格为企业试用期满职工,这样可以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参与,扩大第二支柱的覆盖面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旧意见中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但并没有规定企业年金必须用个人账户即DC型,这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不建立个人账户,即计划可以采用DB型;而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必须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也就是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DC型完全积累制,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制度进步,后面将专门阐述为什么说DC型比DB型进步,中国只能采取DC型而不能采取DB型。
最后,旧意见虽然规定“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但并没有明确补充养老保险资产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计划必须实行信托制管理,这种经办模式不足以保证养老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信托资产地位,使其安全性有了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对资本市场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
从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出台之内几个月,劳动保障部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见表1-1)。两个《试行办法》出台之后,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积极推进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规范化和市场化。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两个《试行办法》认真清理以前的政策法规,与两个《试行办法》不一致的,要修改完善;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知还要求各地按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的机构,要按规定申报和登记,提交资质证明和管理运营计划,接受资格和能力审查;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
2004 年11月,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首次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清算模式、备付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2004年底和2005年初,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文件,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两个《试行办法》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奠定了中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和具体实施规则,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5年8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中国主要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条件、方案设计、基金管理以及组织管理等提出了指导意见。颁布该意见的目的在于指导和规范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央企薪酬福利制度,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该意见规定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以下三个主要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根据该原则,央企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经过民主协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该原则,央企应合理设计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水平调整缴费水平和时间,以使其适应企业负担能力和发展需要。最后,国资委对央企的年金方案和管理运营进行监督。中央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应先报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批准,再按《试行办法》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国资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鉴于市场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对集合年金计划的强烈需求面前,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8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集合管理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以便为集合年金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表1-1:2004年以来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及相关配套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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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施行时间 |
名称 |
发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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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6 |
2004.05.01 |
《企业年金试行条例》 |
劳社部发[200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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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3 |
2004.05.01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劳社部发[200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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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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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劳社部函[2004]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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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9 |
2004.09.29 |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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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
2005.03.01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劳社部发[2004]24号 |
|
2004.12.31 |
2004.12.31 |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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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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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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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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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金〔200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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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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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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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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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6]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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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5 |
2007.01.01 |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
财会[2006]3号 |
|
2006.02.15 |
2007.01.01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财政部 |
|
2007.01.31 |
2007.01.31 |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发[2007]56号 |
|
2007.03.26 |
2007.03.26 |
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 |
中债字[2007]22号 |
|
200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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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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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正在拟定之中 |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集合管理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 |
劳社部 |
资料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组织了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于2005年2月颁布,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出台后,各家金融机构开始紧锣密鼓地准备相关的报批资料。根据该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2005年5月底,劳动保障部启动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工作。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短短两个月,申请各类资格的金融机构达120多家,涵盖基金、券商、银行、保险、信托、专业养老金公司等多个领域。
(3)《企业年金管理指引》
2004年8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1](下称《指引》),对有关企业年金的具体操作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具体管理进行了规范,是指导企业年金相关当事人行为的操作规范和指南。这本51万余字的《指引》从策划启动到最终出台,前后历时半年。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咨询等众多知名机构的30余名专家参与了《指引》的制定。这些专家来自多个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在制定《指引》时借鉴和考虑了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指引》虽然不是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性法规,但由于其本身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将会成为一部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的“游戏规则”。《指引》进一步阐明了企业年金的本质属性,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完整的释义;设计了从企业年金供款征缴流程、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待遇支付流程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报告传递的系统流程,并分别制定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流程;以受托人为出发点,研究受托人与其他三大管理服务主体之间的组合问题,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主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实际行为能力,构造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的8种模式,并就不同类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如何选择具体的基金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对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工具选择进行了前瞻性介绍,并根据不同性质企业的年金计划特点,构造了几种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合同范本部分在分析了合同指引的基础上,拟订了《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的合同范本,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详细列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指引》是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操作全流程和全方位的共同规范,不仅是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操作读本和业务指南,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标准和依据。从安全性角度出发,《指引》进一步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须全程托管,制定相互制约机制,强调受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再设立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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