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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www.cnpension.net    2009-07-01 08:37:06    苏州劳动保障网     

苏劳社险[2009]1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对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二、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

  (一)参加企业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范围。企业年金适用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且试用期已满的本企业职工。企业年金可对本企业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一)拟定方案。凡符合规定条件,需要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根据两个《办法》、企业年金方案指引(附件1)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拟选择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二)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形成集体协商书面协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
  (三)报送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后,企业应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的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及集体协商协议书等材料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部、省属企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苏州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3.《企业年金方案》;
  4.《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表》;
  5.《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花名册》;
  6.集体协商协议书,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7.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同意的批复;
  8.《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劳动工资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10.非本统筹区参保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内容包括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是否按时缴纳等情况)。
  以上材料除《企业年金方案》需提供一式三份外,其余均提供一式二份。
  (四)审核批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由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送备案。
  (五)缴费额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企业拟定年金缴费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
  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作为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机构也不得受理。

  四、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企业应当自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批复函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与确定的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停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及时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企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取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及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后企业年金计划予以成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一)《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二)××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四)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
  (五)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

  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的报备

  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的规定,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业务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须按规定向我局业务报备。凡已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业务报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年金业务授权书并须在我局登记。未按规定业务报备或登记的,不得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经省厅或我局业务报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各市(县)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要及时将机构的业务报备情况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提供备案批复函复印件。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的基础上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经批准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业务的各年金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省和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基本情况、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管。

  六、企业年金工作的推进和监管

  企业年金工作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推进计划,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实施情况进行服务和指导,对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按我局《关于填报企业年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苏劳社财[2009]2号)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所管理的上一年度全市企业年金情况及时报送。
  各年金管理机构应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并接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七、其他事项

  原《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号)中有关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年金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1.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2.苏州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略)
    3.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表(略)
    4.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花名册(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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