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探讨
企业年金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
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是指不同企业年金理事会采取联合的形态共同处理所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事务的形式,主要有行业性理事会和中小企业联合性理事会。理事会联合模式不违反《试行办法》有关年金理事会只能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的规定,其实质是年金理事会的联合。
对于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联合形式,不仅体现在受托人的联合上,更体现在年金计划的合并上。如果没有实现年金计划的合并,这种模式没有存在的基础,后文我们会详细阐明原因。
联合性年金理事会可以采取全分拆的模式,也可以采取前文所提到的捆绑模式。其职责、法律关系与前文提到的理事会受托模式没有本质差别,这里不再赘述。
企业年金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的适用环境分析
行业性年金理事会与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在适用环境方面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行业性理事会受托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行业主管部门逐步撤消,行业内的企业或公司越来越独立,因此,行业性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不存在现实基础。
目前这种模式可能仅在少数行业存在,这是历史问题造成的。如电力行业,在电力改革之前,行业性理事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国家电力集团的年金计划由电力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电力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集团受托人。电力改革后,国家电力集团被分拆成几大独立的发电集团和电网公司,由此,电力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有可能演变成行业性理事会受托模式。电力行业的年金理事会将来如何整合和演变,需要重点研究,本文不予讨论,仅作为一种模式予以介绍。
(二)中小企业联合性理事会受托模式
中小企业在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时候,往往规模较小,对于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言,没有很强的吸引力,为了增强谈判能力,降低成本,它们就有可能采取联合的形式,包括年金计划的合并,以集团的形式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如果中小企业仅采取理事会联合而没有年金计划的合并,这种模式是无法实现的。按照道理,法人受托机构应该成为这些企业最好的受托人,然而正如在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中分析的,由于责任及成本的问题,法人受托机构不愿意承担单个中小企业的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事实上,中小企业联合受托模式实现起来也异常困难:一是缺乏能够承担联合工作的企业,谈判过程也异常困难;二是责任难以划分;三是实际运作中矛盾很多。
对于中小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法人受托机构可以设计集合的年金计划,可以解决上述矛盾,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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