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社保案”表明国家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监管
上海发生社保大案,上海年金中心34.5亿元资金被福禧投资公司挪用。中央派出调查组彻查上海社保案,目前:
1、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2、免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秦裕;上海市委办公厅主任受调查。
(二)“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企业年金论坛”
9月23日、24日,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宣部、外交部、发改委等33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共同组建。首届年会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首届年会还为此专设了企业年金专题论坛。
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到2.4万多家,参加职工900多万人,积累基金680亿元,资金量比2000年增长了256%,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相继建立企业年金,其示范带动作用非常明显。中国从1991年到2000年底,只有1.6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560万人,基金积累191亿元。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会上表示,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之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发展企业年金是完善社保体系的内在要求
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基础,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企业年金是社会和谐的助推器,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企业年金计划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还能够形成长效激励的机制,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企业年金有助于解决制度转轨带来的遗留问题。企业年金市场促使各类机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年金市场的兴起,为我们银行、基金、保险、信托各类的机构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这些机构提供了业务创新的空间。
企业年金市场培育和监管要同步推进。第一,加强宣传是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任务。年金的源头和落脚点都在企业,要使这项工作得到比较快的发展,首先是要加强宣传。第二,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是取信于民有效手段。最后,功能监管是保证年金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就可以保证基金安全,使企业年金保值增值让广大员工真正得到实惠。
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7点设想。
(1).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履行企业年金的各项纳税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2).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3).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必须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标准,根据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税前扣除额可定为400元/月,以后可以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4).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企业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6).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7).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虽然区分收入来源的性质征税会更为公平,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难度很大,并且由于个人和企业缴费在缴费环节免税,因此对养老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比较适宜。
4、企业年金运营向市场化转型,社保机构将完全退出
(1)存量年金2007年底前“收编”
所谓“存量”企业年金,今年9月初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解释为,在20号令和23号令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就是2004年以前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初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一直由地方社保中心等单位“自收自营”的“存量”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具体如何操作,劳动保障部将在随后几个月开展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于明年一季度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过渡方案。据粗略统计,“存量”的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大约在1000亿元左右。
四类机构各得其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的收费标准,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提取的管理费分别最高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0.2%、0.2%和1.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限额。据计算,680亿原有企业年金完成转型之后,每年最多可为受托人、托管人和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带来1.34亿元、1.34亿元和8.14亿元的管理收入。
辽宁省在23号文颁布之前并没有成立省企业年金中心,去年年底,太平养老在参与辽宁省政府企业年金试点中,一次性和辽宁56家企业签订了《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协议》,相当于承担起了辽宁省企业年金中心的任务。业内人士分析,“辽宁模式”表明一些养老金公司和信托公司有能力接管一些地方企业年金中心的原有企业年金业务。
此外,我国一些行业性企业年金中心在20号令和23号令颁布之前,也拥有巨额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电力企业年金中心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在年金中心中管理规模仅次于上海企业年金中心。消息人士透露,行业性企业年金中心也在加快体制改革,在以企业或者行业理事会的形式获得受托人资格之后,试图获得合法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
(2)上海企业年金中心面临转型
据悉,上海企业年金中心管理规模达到110亿元,在地方企业年金中心中管理规模最大,该中心的转制和未来定位将成为各地企业年金中心的参考。
(3)深圳企业年金中心面临转型
与上海相比,深圳企业年金中心的资金规模虽然要小很多,但其面临的转型任务同样艰巨。目前深圳市企业年金规模小于上海,约数10亿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企业年金应该采取规范的信托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退出“自营”的舞台。
长期致力于企业年金问题研究的中国养老金网总裁邹照洪分析,摆在地方企业年金中心面前的思路大概有三种:第一是彻底改制,由事业法人变成独立的公司,进行商业性的运营;二是自然移交,社保机构不再运营管理,由企业自主选择商业机构;三是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购并年金中心的业务。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叶招齐认为,确保年金委托人利益是确保企业年金和谐发展的前提。她表示,目前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委托人及其职工的利益诉求能力是不均衡的,后者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其利益保障是原社保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进行市场化过渡的难点。
(三)、中国保监会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2006-9-6,在中国保监会首次对外发布的《2005中国保险市场年报》(下称《年报》)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已于去年开始启动,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保险资产管理基本运行框架已初步确立。
《年报》显示,2005年保险投资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改革继续推进,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保险资产管理基本运行框架初步确立。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已开始启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从而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2006年全国保险资产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今年保监会将在开展第三方资产委托试点等方面制定新措施,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建设。李克穆认为,这些政策的出台,将对保险业长远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