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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展现独特魅力
www.cnpension.net    2006-04-06 18:42: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秉文 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的存量当中,大约80%以上的年金基金资产集中在大型行业、区域、集团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当中,研究、规范、促进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健康、积极发展具有突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指多个企业联合建立、参与的企业年金计划,该计划覆盖了所有参与企业及其职工。国际上又称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行业企业年金计划、产业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既有成功、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在我国也有较长时间的实践。按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企业年金相关法规,也可以找到相应的合法依据。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规模经济、税收优惠等独特的优势,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有强大的生命力。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国际经验

  综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立法、理论、实践,大部分国家企业年金的立法和实践,都允许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联合成立企业年金基金。

  多数国家,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OECD主要成员国,都允许、支持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以多雇主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为主导,如荷兰、瑞典、法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大部分国家采取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并存的方法。如美国、英国、丹麦、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巴西、南非等国家,法律上允许、支持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实践当中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同时发展。只有少数国家,如新西兰等,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实践较少。

  多数国家对联合企业年金计划都在企业年金法规中给予明确的规范和支持。与单个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相比,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遵从同样的法规,服从同样的机构监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国家很少对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给予特殊限制。比如美国的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适应美国税法、《劳动管理关系法》(LabourManagementRelationsAct,又称塔夫脱--哈特利法案Taft -HartleyAct)、《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等法规,与单个雇主的企业年金计划的适应法规无异。多数国家在企业年金法规中,都明确其企业年金法律效力同时适应单个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比如奥地利于 1990年分别颁布了两项法律:《企业养老金法》(CompanyPensionAct)和《养老基金法》(Pen-sionFundAct)。其中养老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单雇主和多雇主联合建立、运营、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结构、保障范围、融资投资、缴费比例与额度、待遇规定、受益人权利保护等基本相同,同样适应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在英国和美国,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采取待遇确定型(下简称DB型)企业年金,也可以采取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企业年金。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既可以由主办人,或者主办人的联盟、协会、行业自行管理其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既可为雇主及其雇员单独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也可设计成标准化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由多个雇主及其雇员自愿参与。

  一般国家都规定雇主和雇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少数国家甚至强制要求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覆盖的企业及其雇员,都参加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对于强制参与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关监管部门一般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国实践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国内的实践,与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发展同步。迄今为止,其参与联合性计划的人数、积累规模等,在全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存量构成当中,都远远大于所有单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总量规模。

  我国最早建立企业年金(当时称企业补充保险)可以追溯到1986年,那时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总公司5个行业和单位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到1993年,又有交通煤炭和银行等6个行业开始实行行业统筹;到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总量已达193亿元,参加人数为560万;到2003年底,企业年金积累总量已增至350亿元,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据最新的统计,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已有220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积累高达500多亿元。据目前最新的估计,从资产分布来看,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即76.6%;从人数覆盖来分析,在全国700万参加者中,其中71.6%来自行业;从行业内部来看,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邮政、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它行业,其中,中央大型企业是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参与者,参加职工人数占总量的68%,远远高于全国的5%的平均水平,并且,基金数额占总量的69%。

  上海、深圳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区域经济需求的支持下,分别成立了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和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区域多个企业,积累和管理了一定规模的企业年金基金。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集团,也以集团为单位,进行了集团性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实践。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行业、区域、集团性联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积累了一定规模。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但支持了所在行业、区域、集团的劳动、人事、薪酬、福利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的发展,而且积累了大量的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监督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规范化发展企业年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实际上,我国现行企业年金法规和政策,大量借鉴、吸收、反映了国内这些联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实践的经验而制订出来的。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经济效应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这在国内外的实践当中都得到了检验。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其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受到企业、职工、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的欢迎,关键原因是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符合经济本质规律的经济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和正外部经济效应。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内在的经济价值。

  规模经济是保持生命力的根本

  规模效应的本质就是规模经济,是由于规模的扩大导致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率和收益的提高。相比于单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规模经济是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独特生命力的根本,是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所有其他独特的经济效应的基础。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众多,单个联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一般比单企业的计划参与职工人数大得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的规模也远远大于单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即使是大中型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产生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是我国如电力年金等大型企业联合年金产生、发展的本质原因和原始推动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国民经济构成当中,一般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中小企业往往企业人数少,企业积累规模小。大量的中小企业本身既缺少企业年金独立管理能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提供商也因为服务对象的规模有限而对于向中小企业单独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对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本身来说,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因为其规模优势,本身的管理成本因此大幅度降低,导致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收益提高和效率提高。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因为其较大的规模基础,势必要求配套的联合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事务管理职能。有专业的联合管理机构,可以配置专业的人员、技术、设施,从而实现专业化管理,避免小规模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因为规模小而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弊端,取得专业化基础上的效率提高和效益提高。从而实现内部的管理规模经济。

  对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机构来说,规模经济也使运营机构取得规模经济。无论是对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本身,还是对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机构,规模经济的价值,最终都会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企业职工所享有。而且,与单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积累规模巨大,从而提升了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市场谈判地位。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依据自身的规模优势地位,通过洽谈,降低计划的受托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用,从而提高联合企业年金基金参与人的收益。再者,随着金融投资的发展,很多投资渠道存在一定的投资规模"门槛"。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因为其规模优势,可以获取一些小规模基金不可能投资的机会,从而提高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NextPage]

  外部经济效应将使参与者受益

  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行为当中的一种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不是通过价格体系直接影响到他人的经济环境或经济利益的,而是通过非市场价格形式将自己的个别厂商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就是说该厂商的部分成本由他人或社会予以承担了,于是就产生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异。外部效应分外正的外部效应和负的外部效应,又称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行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或者所费成本远远大于因为外部经济得到的收益。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典型的正的外部经济效应。

  对于参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来说,参与联合计划的职工享受联合计划的外部经济效应。其一:共享联合计划的规模经济。由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集成的企业数量多、参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多、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巨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成员共享联合计划的规模经济。其二:参与联合计划职工的同质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一般面向特定的行业、区域、集团,在特定的行业或区域范围内,参与联合计划的职工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退休收入预期、缴费能力等各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特征。参与人即受益人的同质性,既有利于联合计划的建立、运行,也有利于保障联合计划对于参与职工的公平和效率预期的实现。

  对于运营机构来说,管理运营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运营机构实现规模经济,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管理的收益和便利性。

  由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所以受到企业、职工、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的普遍欢迎。税收优惠效应成为发展动力

  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实践说明,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出台全国性的企业年金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浙江、安徽、山东等二十多个省市分别出台了地方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势必成为地方性、区域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一大动力。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期间,上海、深圳等地之所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一大因素就是上海、深圳等地分别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优惠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区域性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也会受到税收激励而进一步发展。

  建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三个重点

  联合计划将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占主导地位

  如同国有经济曾经和正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过重要作用那样,大型的行业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也曾经和正在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主体,他们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这些大型骨干行业同样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国有经济的命脉。在20年前建立保险制度中,他们率先建立起补充保险制度,为职工的福利待遇发挥过重要作用;同样,在当前企业年金制度改革中他们还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些大型行业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背后是资产总量高达6万亿的企业集团,他们占经济总量的高达1/3,几乎覆盖了从石油化工和能源电力到煤炭钢铁和冶金制造、从航空航天和军工运输到建材电子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各个重要领域。区域性企业联合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也需要吸收,旧的区域性企业联合补充养老保险需要进一步完善。新的区域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根据新的企业年金法规规范设计、建立、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当前企业年金制度初创阶段代表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左右着企业年金的发展走向,决定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深度,甚至从当前总量和覆盖面上看,没有联合计划就甚至等于没有企业年金;或反过来讲,在较长时期内,联合计划将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占统治地位。

  联合计划设计要符保中国国情

  基于上述判断,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就是非常重要的,要符合中国的国情,要吸取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一般来说,许多国家的联合计划即多雇主计划规定,一旦其中的某个公司企业破产,其它公司有为其继续缴费的义务,这对行业内的劳动力流动 (如百货业和建筑业)具有优势,行业内消化失业工人也有利于社会稳定。但需要注意行业内对效益不好企业的潜在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等的防范,否则,个别风险就有可能对该联合计划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拖垮该联合计划;此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现实是,多雇主计划一般以DB型为主,于是许多企业还同时引入一个DC型计划,这样对工人来说就形成了一个多雇主和多计划的养老金网络,工人的待遇比较稳定,即使DB型计划出现了问题,还有DC型计划。但我国实行的是DC型完全积累的信托制,在计划设计时就要适应这个特点,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再比如我们需将保险公司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人寿险与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区别开来,划清边界。

  财务公司要不断调整定位和治理结构

  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必将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以往20多年的企业补充保险发展历程中,集团的财务公司为其发展曾做出过重要贡献。在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中,财务公司必将也会不断调整自己的定位和治理结构,适应养老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推动联合计划的深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NextPage]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一种治理结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与单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是同样的模式,也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发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一部三会"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框架下,采取信托/委托、多方制衡的治理结构。在服从统一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主要特征是多个企业参与同一个联合的企业年金计划。联合企业年金计划集中了所有参与联合计划的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需求和预期。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只是现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微观上的一种企业年金计划类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完全遵守《信托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现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失去了上述合规性,它就失去了其运行的前提。

  目前我国行业性、集团性、区域性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应该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法规政策进行改造和完善。拟新设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在现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进行设计和运行。合规设计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传统的区域性、集团性、行业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仍然具有强大的发展生命力。新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只有在这样的设计思想指导下才能蓬勃发展,登上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一种是法人受托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即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

  对于没有股权关系的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在理事会模式下,必然与企业年金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的规定相冲突。解决之道是在《信托法》、《合同法》和现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依法采取一层信托、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式。

  理事会受托模式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和单企业年金计划一样,可以采取单层信托的原则,建立理事会基础上的委托受托关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和委托代理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

  对于不具有产权关系的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仍然是合法的信托------委托原则的治理结构。只是相比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委托受托环节是依据信托法的委托受托关系,而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则多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企业年金有关政策法规,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成为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在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框架下,共同组成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统一接受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委托,代理执行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受托职责。法律上,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仍然是本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只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的代理机构。法人受托模式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

  法人受托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实际上是一种"集合信托计划"。在该模式下,受托人仍然处于核心位置。法人受托机构建立标准化的集合受托计划,由多个企业参与联合计划。参与联合计划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接受法人受托人统一制订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

  法人受托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相比,联合计划法人受托,是一种标准计划。一个法人受托人,接受多个企业及其职工的信托。香港强积金当中的集成信托计划 (mastertrustschemes),对超过一名雇主的有关雇员、自雇者以及将累积计算的权益由另一计划转移至此计划的成员开放。这类计划是把小型单位雇主的缴费集合起来管理和投资,以规模经济取得更高的效率,特别适合中小型公司。

2006年04月06日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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