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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www.cnpension.net    2006-02-10 01:08:00    来源:中国养老金网    


    企业年金的多部门监管也被有的人所诟病,但是,这是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多部门监管是由企业年金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企业年金是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兼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特征。多部门监管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有效运转的有力保证。只要各监管部门有效地协调沟通,多部门监管正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助力。我们希望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1、改进税收政策,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

   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还远没有覆盖到农村等广大地区,但针对城镇居民的覆盖率还是比较高。基本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主导地 位,客观上影响并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口老龄化趋势对于养老金支付的压力,需要企业年金真正起 到其补充作用。我国企业年金非强制性、缴费确定模式等特质,决定了企业年金今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有关政策的影响,尤其是税收政策。大多数国家为了减轻国家基本养老计划的财政压力,都从缴费、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以及企业年金的支付等全过程实施税收的优惠政策。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在缴费阶段,只有试点地区的企业可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按照工资总额的4% 进行税前扣除;在投资收益环节,由于投资由政府运作,因此基本上是免税的;养老收益领取也是完全免税的。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的多样化,现行的税收政策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激励企业举办企业年金,防止造成税收漏洞,把握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税收政策所要把握的标准。借鉴工业化国 家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着重于缴费和支付两个环节来把握。当前举办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以及效益比较好的行业和企业中,因此可以考虑对于地区 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税率,以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率。

    2、加强企业年金的运行监管,保护受益人权益

    企业年金运行中面临很多的风险,比如:养老基金破产的风险,待遇确定计划中雇主面对的和缴费确定计划中雇员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基金面临的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雇主缴费不足的风险,非强制性收益中雇主养老政策变化的风险、长寿风险以及金融机构的欺诈风险等。对于以上风险,国外从机构认证(批准)标准、资产分离、独立托管、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要求,都给予监管。国内对于企业年金管理的资格认定已经给予了一些基本的规定,由于国内目前的企业年金规模还比较小,科学的运作还处于试验阶段,应该考虑提高运作中的主要的角色比如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从投资比例的规定来看,《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对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的比例都作了要求,并留有一定的变动余地。对于投资管理的风险,要求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部分弥补投资亏损,但对于受益人的养命钱,还应该考虑再保险的可能性。

    3、完善保护收益人权益的法律框架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补充,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建立,其最终的指向就是现在的和未来的受益人(现在的参保人基本上是未来的受益人),这也应该是立法的价值取向所在。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表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特征,更多的是发达地区、垄断和效益好的行业以及公司举办企业年金。而企业年金举办的自愿特征势必会加剧这种分化,并最终导致未来退休收益的贫富分化。对于举办企业年金尽管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本身的力度不大并缺乏系统性,因此激励作用大打折扣;而一刀切的所谓的优惠政策忽视了年金发展本身的不平衡。立法先行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4、逐渐搭建企业年金的协同监管框架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决定了监管上的分业监管体制。企业年金运作涉及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诸多当事人,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发展,年金受托机构、管理机构的数量也会逐步增加;企业年金本身的发展会造就更大的利益蛋糕,吸引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监管机构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介入。由于监管信息在收集和运用会出现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并导致搭便车的问题,因此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还难以建立,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管的费用,也可能造成监管的中间地带。完善监管制度和组织框架已经非常迫切。对于监管制度框架的建设,应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年金监管的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建立企业年金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是政府主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监管部门的态度决定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兴衰成败。从各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市场在建立初期无不是政府主导的,比如美国的401k计划,但是,在制度规范确立之后,企业年金市场最终还是市场主导型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应该不会是个例外。未来中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6年,我们会继续关注监管者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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